其實第二次會談,也不過就是第一次會談的兩個小時之後。所以想當然爾,內容自然也不會有新鮮的東西,大概不外乎是:
- 我要資遣你,給你資遣費,
- 我資遣你,是因為公司虧損還有工作重新調整,
- 不斷的強調說,因為我們沒有跑完流程,所以不能請育嬰假(這不就在莊孝維嗎?是你卡住我的東西,然後跟我說不能請育嬰假,沒有跑完流程,這不就是蓄意的嗎?)
- 其實公司早在前一年的十二月就打算要處裡這個事情(資遣四喜媽,而且這個行為也已經是違法的行為了)。而且另外的就是,裡面也一直叫四喜媽,要申訴就去申訴吧,給你的東西,你要不要拿,自己決定。
公司還有一句話很重要,是目前在訴訟中尚未出現的證據,就是他補上一句,公司就是不想處理這件事(四喜媽請育嬰假的事情),且還強調說"我就是不想再弄育嬰假的事嘛!!,公司沒有損失一毛,但我幹嘛要等到六個月後"…等等的言論。這在未來的訴訟中,一定會是個很重要的證據。
在這邊跟看官強調三件事情,
- 第一:所有跟資方人資討論的事情,一定要錄音,因為雖然你期望最後不會走到這一步,但是十之八九,最後一定會走上!
- 第二:言多必失,千萬不要講你不懂的話,不知道嚴重性的話!
- 第三:也是最重要的一點,千萬不要人事部門拿甚麼單據給你簽名,你就呆呆的全部簽名了!
上面這兩件事情,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。雖然勞工每每都是希望,事情不要走到後面的調解/申訴/訴訟的地步。但是說真的,當公司已經決定不給你育嬰假,準備要資遣你的時候,其實就已經是吃了秤砣鐵了心,擺明了就是要把你敢走就對了。把你趕走,有幾個好處,第一個,就是可以省下再找其他替代人力的困擾。第二個,則是可以殺雞儆猴,讓後面的員工們知道,如果妳懷孕要請育嬰假的話,後果就是這個樣子。公司其他的女性員工,自然不敢再有這種請育嬰假的念頭了。
還有就是關於言多必失的問題,台灣的公司,不是每一個公司的人事,都有對勞基法/性平法等等法令有所了解,法令與時俱進,但是這些人的腦袋,很多都還是停留在十年二十年前的時候,總以為勞工就是公司的奴才,君要臣死,臣不得不死的階段。所以對於法令的了解,不是每一個人都這麼的知道。換言之,當雙方坐在談判桌上,而且又開始錄音的時候,只要自己不懂的時候,千萬不要多說話,千萬不要多表達意見,一切讓對方說,讓對方暢所欲言。因為言多必失,驕者必敗,這是幾乎亙古不變的結果。
最後一件事情,是最重要的一件事情,就是千千萬萬不要隨便簽名,人事的人拿甚麼東西給你,你就通通給他簽下去。看清楚內容是甚麼,甚麼自願離職阿,放棄甚麼東西啊,這些東西只要簽下去,後面甚麼都不用再談了。有太多太多的判例都是有這樣的例子,就算對方再理虧,做的事情再缺德,你只要簽下這一張單子,就表示你是自願走的,自願……..的(族繁不及備載)。上勞工局/上法院,幾乎就是理虧的一方了。所以切記,千萬不要亂簽名!!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